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1573号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鲁0113民初1587号***诉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双方互为原、被告,该两案当事人就同一事实、针对同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113民初158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