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某某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4318号 原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村委会以北路口向东300米路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14Q4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旅游路与凤凰路交汇处南800米******售楼处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EKWW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7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207358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