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4696号 原告:天津市伟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伟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伟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天津市伟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伟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天津市伟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