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3民初2040号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7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91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槐荫区**5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克丽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4585008.61元,并支付自工程开工后未按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利息9935706.35元,另自起诉之日起以64585008.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诉讼中,平安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0440030.25元,并支付自工程开工后未按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50061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42282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20日,平安公司与**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庞大创新产业特色小镇(***)项目一期(1#、2#、3#、5#、6#、7#、11#、12#、13#、15#、16#、17#、车库)及庞大创新产业特色小镇(***)项目二期(8#、9#、26#、27#及39#车库一标段),工程地点为平安片区经十西路以西、平安快速路以南。目前,涉案一期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二期工程也已完工。截至起诉之日,**公司尚欠平安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4520714.96元。该款经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期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二期工程存有未完工的项目,未完工部分价值工程款447万元;平安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8年10月11日,山东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公司。
2018年5月20日,山东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平安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为庞大创新产业特色小镇(***)项目一期(2#、3#、5#、6#、7#、11#、12#、13#、15#、16#、17#、车库),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施工图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2.合同签约价为3495010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464409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579000元,暂列金额为248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3.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为签发节点计量支付证书后于次月底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该节点计量值×70%-违约金或扣款。工程完工后60日内累计支付价款达到计量总额的80%。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竣工备案合格后30日内,由承包方上报结算资料,由发包方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复审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后60天内按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至95%(含抵房款,抵房款不超结算总价的10%),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28日内无息支付3%,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28日内无息支付2%。各项付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账号明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为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节点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节点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进度付款审核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照节点完成的形象进度对应预算价的70%支付工程款。
2018年9月1日,山东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平安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为庞大创新产业特色小镇(***)项目一期(1#),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施工图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2.签约合同价为15054027.3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630763.75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为3431914.44元,暂列金额为115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3.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为签发节点计量支付证书后于次月底支付进度款,工程进付款=该节点计量值×70%-违约金或扣款。工程完工后60日内累计支付价款达成计量总额的80%。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竣工备案合格后30日内,由承包方上报结算资料,由发包方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复审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后60天内按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至97%(含抵房款,抵房款不超结算总价的10%),剩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28日内无息支付2%,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28日内无息支付1%。各项付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账号明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该合同约定的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2018年5月20日合同的约定一致。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平安公司进场组织施工。至2021年12月24日,涉案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诉讼中,双方对一期工程的总工程造价达成一致并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一期工程审定金额为91462802元。**公司已向平安公司支付一期工程工程款58015172.75元。2023年8月16日,双方签订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份,明确***一期外网,目前根据已完成情况,对已完成产值核对,核定结果产值共计3662835元,审核意见为审核总额3662835.78元,应付款数额为293万元。期间,**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济南市建筑企业***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建筑企业***障金422111元。**公司要求将上述款项计算在其已付工程款中,平安公司主张该费用系政府补贴劳保费,不应计算在工程款内。
2019年7月26日,关于工程款延期支付增加利息一事,**公司回复平安公司,明确同意延期一个月内,依据合同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取相应利息;延期一个月以上,从第二个月开始以实际未付工程款按照月息10‰计取相应利息。
涉案一期工程中,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可以认定应付款数额及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时间如下:
序号
应付款数额(单位:元)
确认时间
1
875265
2018.10.6
2
1998000
2018.10.17
3
266000
2018.11.23
4
2534000
2018.11.23
5
402735
2018.12.20
6
3444000
2019.1.20
7
896000
2019.4.19
8
552000
2019.5.31
9
4208000
2019.6.17
10
91万
2019.6.17
11
2653000
2019.8.7
12
679000
2019.8.25
13
21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4
1134000
2019.11.6
15
2338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6
14987000
2020.1.7
17
2247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8
672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9
84万
2020.7.18
20
98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1
121万
2020.8.21
22
868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3
245000
2020.11.4
24
273000(39万×70%)
2020.12.12
25
1008000
2021.5.27
26
3493000
2021.10.1
27
77000
2021.11.10
28
700万
2022.1.18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应付款数额(单位:元)
序号
应付款数额(单位:元)
确认时间
1
875265
2018.10.6
2
1998000
2018.10.17
3
266000
2018.11.23
4
2534000
2018.11.23
5
402735
2018.12.20
6
3444000
2019.1.20
7
896000
2019.4.19
8
552000
2019.5.31
9
4208000
2019.6.17
10
91万
2019.6.17
11
2653000
2019.8.7
12
679000
2019.8.25
13
21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4
1134000
2019.11.6
15
2338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6
14987000
2020.1.7
17
2247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8
672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9
84万
2020.7.18
20
98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1
121万
2020.8.21
22
868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3
245000
2020.11.4
24
273000(39万×70%)
2020.12.12
25
1008000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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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3000
2021.10.1
27
77000
2021.11.10
28
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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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间
1
875265
2018.1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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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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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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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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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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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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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000
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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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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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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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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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4
1134000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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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6
14987000
2020.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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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8
672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9
84万
2020.7.18
20
98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1
121万
2020.8.21
22
868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3
245000
2020.11.4
24
273000(39万×70%)
2020.12.1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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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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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28
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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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付款数额(单位:元)
确认时间
1
875265
20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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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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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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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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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000
2019.6.17
10
91万
2019.6.17
11
2653000
2019.8.7
12
679000
2019.8.25
13
21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4
1134000
2019.11.6
15
2338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6
14987000
2020.1.7
17
2247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8
672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19
84万
2020.7.18
20
98万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1
121万
2020.8.21
22
868000
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发时间
23
245000
2020.11.4
24
273000(39万×70%)
2020.12.12
25
1008000
2021.5.27
26
3493000
2021.10.1
27
77000
2021.11.10
28
700万
2022.1.18
涉案一期工程中,**公司的付款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金额
(元)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序号
日期
金额
(元)
1
2018.6.6
1464409
(安全文明施工费)
31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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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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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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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
32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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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21.5.8
80万
3
2018.11.14
875265
33
2020.1.9
1134000
63
2021.8.19
2779000
4
2018.12.27
100万
34
2020.1.17
2338000
64
2021.11.25
200万
5
2019.1.4
998000
35
2020.1.22
180万
65
2021.12.15
80万
6
2019.1.30
266000
36
2020.4.7
100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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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8
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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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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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022.1.26
50万
8
2019.1.24
100万
38
2020.5.21
100万
68
2022.1.30
20万
9
2019.1.29
534000
39
2020.5.29
100万
69
2022.1.28
20万
10
2019.1.30
402735
40
2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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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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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9.5.5
23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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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50万
71
2022.3.2
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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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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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020.7.1
100万
72
2022.3.18
20万
13
2019.5.8
80万
43
2020.7.8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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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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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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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0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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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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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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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0
20万
16
2019.3.29
3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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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00万
76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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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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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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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1
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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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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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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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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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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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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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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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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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8
10万
26
2019.11.11
91万
56
2020.12.3
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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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5万
27
2019.11.28
100万
57
2021.1.27
329000
87
2023.1.11
30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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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58
2021.3.15
84万
88
2023.1.17
15万
29
2019.12.20
55万
59
20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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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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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30
2020.1.9
103000
60
2021.4.19
18万
二、涉案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9年8月20日,**公司作为发包人、平安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济南***二期8、9、26、27#楼及39#车库一标段)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为庞大创新产业特色小镇(***)项目二期(8#、9#、26#、27#及39#车库一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施工图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2.合同中标总价为5100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698655.67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264150.09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为6954650.69元,暂列金额为3160872.2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3.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为签发节点计量支付证书后于次月底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该节点计量值×70%-违约金或扣款。工程完工后60日内累计支付价款达成计量总额的80%。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竣工备案合格后30日内,由承包方上报结算资料,由发包方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复审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后60天内按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至97%(含抵房款,抵房款不超结算总价的10%),剩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28日内无息支付3%。各项付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账号明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为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节点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节点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进度付款审核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于次月底前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延期一个月内,实际未支付工程款部分按照年息4.5%利率计取相应利息,延期一个月以上,从第二个月开始以实际未支付工程款按月息10‰计取相应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平安公司进场组织施工,涉案二期工程现已停工。诉讼中,双方于2023年8月14日签订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份,明确目前根据已完成情况已完成产值核对,核定结果为土建总产值4497万元、安装总产值235.50万元,产值共计4732.50万元,审核意见为审核总额4732.50万元,应付款数额为3786万元。**公司已向平安公司支付二期工程的工程款19224459元。
涉案二期工程中,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可以认定应付款数额及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时间如下:2020年11月18日确认应付工程款数额17472000元,2020年12月12日确认应付工程款数额3955000元,2021年10月11日确认应付工程款数额5488000元,2022年1月18日确认应付工程款数额56万元。
涉案二期工程中,**公司的付款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金额
(元)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序号
日期
金额
(元)
1
2020.4.2
115万
11
2021.6.21
50万
21
2021.10.8
20万
2
2020.8.3
376770
12
2021.6.30
100万
22
2021.10.22
200万
3
2020.12.3
550189
13
2021.7.14
30万
23
2021.11.9
20万
4
2021.1.15
415000
14
2021.8.5
20万
24
2021.12.9
2万
5
2021.2.5
100万
15
2020.8.17
78000
25
2022.1.29
1万
6
2021.2.7
300万
16
2021.8.18
22000
26
2022.7.5
10万
7
2021.2.9
50万
17
2021.8.19
30万
27
2022.7.20
20万
8
2021.5.26
200万
18
2021.9.10
200万
28
2022.7.29
15万
9
2021.5.25
152500
19
2021.9.13
5万
29
2022.8.19
5万
10
2021.6.11
100万
20
2021.9.27
170万
30
诉讼中,平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50440030.25元(91462802元×95%+293万元+3786万元-58015172.75元-19224459元),要求**公司支付利息150061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42282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5006100元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一期工程的逾期利息系自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第29天开始计算,逾期30天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超过30天按照年利率10%计算,就其中平安公司未提交付款申请的未付款项,平安公司亦要求**公司自一期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利息;二期工程的逾期利息系自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的下个月底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一个月内按照年利率4.5%计算,超出一个月按照年利率10%计算,就其中平安公司未提交付款申请的未付款项,平安公司亦要求**公司自二期工程停工次日起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平安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平安公司组织进场施工。至2021年12月24日,涉案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确认一期工程审定金额为91462802元,***一期外网审核总额3662835.78元,应付款数额为293万元。**公司已向平安公司支付一期工程工程款58015172.75元。2019年6月6日,**公司向济南市建筑企业***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建筑企业***障金422111元。涉案二期工程于2021年12月31日停工至今。经双方结算,二期工程中确定平安公司已完工部分审核总额为4732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向平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786万元,**公司已向平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9224459元。上述事实已经质证且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
关于一期工程中**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双方均认可***一期外网应付款数额为293万元,平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落实**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开工工程的建筑企业***障金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1.3%计取。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建筑企业***证金管理机构缴纳。《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障金支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因此,**公司缴纳建筑企业***障金后,平安公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拨付,故该422111元应计算在**公司的已付工程款内。涉案一期工程于2021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本案诉讼中,双方确认一期工程结算总价款为91462802元。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平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公司应向平安公司支付一期工程款31382378.15元(91462802元×95%+293万元-58015172.75元-422111元)。
**公司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2018年5月20日合同、2018年9月1日合同关于付款周期均约定签发节点计量支付证书后于次月底支付进度款,关于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均约定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支付,针对合同前后约定不一的情况,本院统一认定**公司应于签发节点计量支付证书后于次月底支付进度款。双方协商约定延期一个月以上,从第二个月开始以实际未付工程款按照月息10‰计取相应利息,平安公司就此要求按照年利率10%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就平安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调整如下:
1.2018年10月6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875265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付清,未产生利息。
2.2018年10月17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998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付款100万元,于2019年1月14日付款998000元。**公司应以19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以9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99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3.2018年11月23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66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付清。**公司应以2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8年11月23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534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月24日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月29日支付534000元。**公司应以25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以15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以5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5.2018年12月20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402735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付清,未产生利息。
6.2019年1月20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3444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344000元,于2019年5月5日支付235010元,于2019年5月8日付款80万元,于2019年5月17日付款40万元,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664990元。**公司以34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以24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5日,以186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8日,以106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以66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7.2019年4月19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896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支付4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496000元。**公司应以8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以4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8.2019年5月31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552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付清。**公司应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9.2019年6月17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4208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付款40万元,于2019年8月27日付款60万元,于2019年9月5日支付200万元,于2019年9月19日支付43万元,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40万元,于2019年10月28日支付378000元。**公司应以4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4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38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以3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3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以1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以7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0.2019年6月17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91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付款。**公司应以9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1.2019年8月7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653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2月11日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2月20日支付55万元,于2020年1月9日支付103000元。**公司应以2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以1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以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2019年12月20日,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2.2019年8月25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679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付清。**公司应以6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6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3.2019年11月6日(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字时间,本院认定为最迟不超过建设单位签发下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1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付清。**公司应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14.2019年11月6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134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付清。**公司应以11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15.2020年1月7日(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字时间,本院认定为最迟不超过建设单位签发下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338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付清,未产生利息。
16.2020年1月7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4987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180万元,于2020年4月7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4月28日支付200万元,于2020年5月21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5月29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6月20日支付623230元,于2020年7月1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7月8日支付50万元,于2020年7月13日支付50万元,于2020年8月5日支付50万元,于2020年8月18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8月27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9月24日支付200万元,于2020年10月16日支付63770元。**公司应以13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13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7日,以12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以10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以9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以8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以75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日,以65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8日,以6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以55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5日,以5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以4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以3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以2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以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7.2020年7月18日(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字时间,本院认定为最迟不超过有明确日期记载的建设单位签发下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247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支付94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99万元,于2020年11月19日支付26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支付57000元。**公司应以22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22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以130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以3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8.2020年7月18日(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字时间,本院认定为最迟不超过有明确日期记载的建设单位签发下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672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支付143000元,于2020年12月3日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月27日支付329000元。**公司应以6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6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以5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以3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9.2020年7月18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84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付清。**公司应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0.2020年8月21日(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字时间,本院认定为最迟不超过建设单位签发下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98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支付80万元,于2021年4月19日支付18万元。**公司应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
21.2020年8月21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21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付款80万元,于2021年5月25日付款25000元,于2021年8月19日付款385000元。**公司应以1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1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8日,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2.2020年11月4日(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未记载建设单位**签字时间,本院认定为最迟不超过建设单位签发下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868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付清。**公司应以8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8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3.2020年11月4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45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付清。**公司应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4.2020年12月12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273000元(39万元×70%),该部分款项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付清。**公司应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5.2021年5月27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008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付清。**公司应以10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10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6.2021年10月1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3493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支付200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支付80万元,于2021年12月28日支付60万元,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93000元。**公司应以14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以6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
27.2021年11月10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77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付清。**公司应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8.2022年1月18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700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付清,**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33万元,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20万元,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30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20万元,于2022年3月2日支付45万元,于2022年3月18日支付20万元,于2022年5月24日支付30万元,于2022年5月27日支付30万元,于2022年6月10日支付20万元,于2022年6月20日支付184万元,于2022年6月27日支付10万元,于2022年8月11日支付15万元,于2022年8月16日支付5万元,于2022年8月19日支付5万元,于2022年9月1日支付20万元,于2022年9月7日支付20万元,于2022年9月29日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0月12日支付5万元,于2022年11月8日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1月19日支付5万元,于2023年1月11日支付30万元,于2023年1月17日支付15万元,于2023年1月18日支付10万元。**公司应以59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2日,以55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以53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53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以50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7日,以47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10日,以45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20日,以2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7日,以25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8月11日,以24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6日,以2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9日,以23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1日,以21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7日,以19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29日,以18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2日,以17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8日,以1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9日,以16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月11日,以13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7日,以11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9.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因平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公司至今未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平安公司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利息。
关于二期工程**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二期工程的审核总额为47325000元,**公司应向平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786万元,**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224459元。故**公司还应向平安公司支付二期工程工程款18635541元(3786万元-19224459元)。
**公司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延期一个月以上,从第二个月开始以实际未支付工程款按月息10‰计取相应利息,平安公司就此要求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就平安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调整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7472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支付115万元,于2020年8月3日支付376770元,于2020年12月3日支付550189元,于2021年1月15日支付415000元,于2021年2月5日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2月7日支付300万元,于2021年2月9日支付50万元,于2021年5月25日支付152500元,于2021年5月26日支付200万元,于2021年6月11日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6月21日支付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7月14日支付30万元,于2021年8月5日支付20万元,于2021年8月17日支付78000元,于2021年8月18日支付22000元,于2021年8月19日支付30万元,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200万元,于2021年9月13日支付5万元,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170万元,于2021年10月8日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0月22日支付977541元。**公司应以15395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以14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均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14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以13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7日,以10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9日,以104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以10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以8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以7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以68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以58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以55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5日,以5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以5249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以52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以49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以29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以287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以117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以97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2.2020年12月12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3955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支付1022459元,于2021年11月9日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2月9日支付2万元,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1万元,于2022年7月5日支付10万元,于2022年7月20日支付20万元,于2022年7月29日支付15万元,于2022年8月19日支付5万元。**公司应以39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39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以2932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以2732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以2712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以27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5日,以26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以24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以225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以22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3.2021年10月11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5488000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应以54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548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4.2022年1月18日,**公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期应支付工程款56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付清。**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应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5.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因平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公司至今未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平安公司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利息。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17919.15元(31382378.15元+18635541元);
二、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附后);
三、驳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30元,由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440元,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459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利息计算方式(下述1-29**和)
1.以19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以9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99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以2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以25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以15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以5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以34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以24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5日,以186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8日,以106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以66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5.以8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以4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6.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7.以4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4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38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以3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3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以1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以7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8.以9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9.以2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以1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以6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2019年12月20日,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0.以6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6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1.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12.以11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13.以13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13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7日,以12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以10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以9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以81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以75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日,以65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8日,以6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以55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5日,以5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以4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以3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以20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以63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4.以22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22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以130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以3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5.以6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6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以5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以3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6.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7.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
18.以1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1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8日,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19.以8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8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0.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1.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2.以10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10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3.以14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以6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
24.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5.以59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2日,以55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以53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53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以50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7日,以47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10日,以45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20日,以2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7日,以25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8月11日,以24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6日,以2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9日,以23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1日,以21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7日,以19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29日,以18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2日,以17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8日,以1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9日,以16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月11日,以13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7日,以11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6.以15395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以14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均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14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以13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7日,以109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9日,以10480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以10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以8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以7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以68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以58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以55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5日,以53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以5249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以52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以49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以292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以287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以117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以977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27.以39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39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以2932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以2732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以2712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以27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5日,以26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以24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以225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以2202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8.以54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548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
29.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按照年利率4.5%支付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