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东海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韩良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9号御公馆2号楼1单元1803室。
法定代表人:于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审被告:沈阳瀚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君。
上诉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瀚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10099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恒大案件高度敏感,最高法院对相关案件有集中广州中院管辖指示,集中管辖,有利于减少矛盾、平衡处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一审裁定,没有遵照最高法院指示,并驳回上诉人追加被告的申请,不符合目前类似案件常规做法。请将该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被上诉人山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瀚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即原审被告沈阳瀚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因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