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民初598号
原告:勉县东海机电物资销售部。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勉县。
被告:***,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山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东海机电物资销售部与被告***、山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东海机电物资销售部于2023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机电物资销售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东海机电物资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计191.50元,由原告东海机电物资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