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民初9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
法定代表人:雷落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林夕
书记员彭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