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以北中和新型建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8BEG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67205.52元【赔偿金64717.38元、***行金770.14元(以64717.38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836元、执行费88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