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4494号
原告: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鑫。
委托代理人陈鸿亮。
委托代理人李树源。
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帮庆。
委托代理人韩进兵。
原告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二十一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6元,由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燕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