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4771号
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东柯河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春,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东,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瑞涛
书 记 员  白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