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7101民初91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70号。
负责人:王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涛,男。
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科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永靖县师范巷残联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张维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科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科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科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撤回对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科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坤
审判员      宋辉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