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2462号
原告:兰州新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甲,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乙,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新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57元,由兰州新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国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潭
书记员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