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6467号
原告:***铭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村2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小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35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铭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运环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铭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铭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