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德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甘肃宏德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295号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新村93号。 法定代表人:于有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宏德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3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德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因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德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剩余款项支付协议,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