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妍,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XCQT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