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妍,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XCQT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