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49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磐石市顺宇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
被告磐石市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磐石市顺宇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磐石市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