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双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凯伦公馆9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焦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柳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沁阳市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12号盐业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郑春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由于河南双雨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长基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特2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沁阳长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双雨园林有限公司可按实际款额7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5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沁阳长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案属于轮候冻结,暂不能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2021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沁阳长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沁阳长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沁阳市长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已在另案中作出罚款决定,故本案不再对其罚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