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根据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1)鄂0192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99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9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