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19号
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涛。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佳阳大厦**。
负责人:吴大江。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湖北**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99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99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