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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19号之一
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
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