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普电力有限公司

湖北拓普电力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卓威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诗文,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涛。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div>
负责人:夏学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卓某谷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0192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460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卓某谷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卓某谷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徐东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64602元的冻结(账号:32×××42)。
本案保全受理费2343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卓威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