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申请公开自2004年改制后至今的相关材料,而2004年改制时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26号,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