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959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住址不详。
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一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