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催18号
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8日,收款人为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