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2206号
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福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辛登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昭旺,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莘县政府街83号。
法定代表人:钱书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马军辉,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昭旺,被告莘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3818422.62元及利息(利息以974008.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止,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起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利息以24565.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止,利息以130153.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及LPR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止、利息以11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及LPR计算至2022年1月29日止,利息以12914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及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1522153.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1014769.4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中标被告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ICU净化工程。双方在2016年4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1月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6日取得工程《检验检测报告》2020年1月10日出具工程《审核报告》,审定额为10147690.49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格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满一年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满两年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满三年全部付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3818422.62元及利息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无奈依法起诉,诉求如前。
被告莘县人民医院辩称:1.经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案涉工程核定造价为10147690.49元,我方已支付原告6329267.87元(2017年5月11日支付1948016.24元,2017年9月30日支付2922024.36元,2019年6月24日支付974008.12元,2020年10月29日支付500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170000元,2021年9月16日支付154719.15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110500元)。2.原告无权按照起诉状诉讼请求所列的内容要求支付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0页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二项“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未约定”。因此,原告诉求所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另外,在合同第79页12.4.1付款周期约定,最后一期付款节点为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满三年全部付清。因此,最后一期付款应当具备竣工验收合格和取得检测报告,两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以上述两个条件最后日期为准加三年。3.在合同第4页第三质量标准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如达不到泰山杯称号,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违约金。现原告并未达到泰山杯标准,应当承担该部分违约,同时,在原告安装的设备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异常情况,对于我方为了解决以上异常情况,所支付的费用,原告方应当予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标被告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ICU净化工程。双方在2016年4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载明:发包方:莘县人民医院。承包方: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ICU净化工程。工程地点:莘县南环(莘县莘州办事处前李庄)。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ICU净化工程。6.ICU工程设计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净化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弱电系统、医用气体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验收和售后服务承包工程。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确保获得“泰山杯”称号。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泰山杯”称号,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违约金。四、1.签约合同价为9740081.19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吴明明。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8)。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2016年4月29日。十、....,十一、....。十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发包人:莘县人民医院(章),法定代表人白涛峰,委托代理人康峰。承包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施爱蕊,委托代理人王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没有预付款,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施工设备及施工人员进场后付合同价格的20%,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到合同价格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格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满一年付至合同结算价格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满2年付至到合同结算价格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满3年全部付清。
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之付违约金。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11月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6日取得工程《检验检测报告》,2020年1月10日经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出具了关于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ICU净化工程《审核报告》,该报告核定造价为10147690.49元。
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11日支付给原告1948016.24元,2017年9月30日支付2922024.36元,2019年6月24日支付974008.12元,2020年10月29日支付500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170000元,2021年9月16日支付154719.15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110500元。共计已支付给原告6329267.87元。
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核。2020年1月6日做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该核定总表中,原报造价10419890.10元,核减造价272199.61元,核定造价为10147690.49元。以上结论均已经双方签证盖章认可,均无异议。
2020年1月10日经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出具了鲁东基审字「2020」第63号关于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ICU净化工程《审核报告》,该报告原报造价10419890.10元,核减造价272199.61元,核定造价为10147690.49元。本结论作为以上工程结算的依据。
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审核结论为依据,起诉下欠工程款10147690.49元-已付工程款6329267.87元=尚欠工程款3818422.62元。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人民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双方认可的审核结论做出后,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应当立即清偿下欠工程款。拒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暨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是关于已付工程款违约金即利息损失的认定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818422.62元的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其诉状所列表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查,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莘县人民医院支付工程款时,未提出扣减违约金利息的主张,且双方同意以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0日对涉案工程审核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应视为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以及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已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损失的放弃。故对已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损失,不予认定。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双方约定为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即利息。
对于违约金利息的起算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双方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之日为2020年1月10日,故应自此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偿还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3818422.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账号:370501857808090001110……)。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4元,由被告莘县人民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贵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