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4774号
申请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福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GrantNyeMarshall。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3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