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02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福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2067938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尤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