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易世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5990号
原告: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1号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阚卫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天津易世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成都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来。
原告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易世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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