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1号A座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祥,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福,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理人:郭秀玲(***之母)。上诉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