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证明一审送达程序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 兰 审判员 莫 雪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