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证明一审送达程序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 兰
审判员 莫 雪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