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02民初5317号
本院在审理汉中智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智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智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00元,减半收取2179.00元,由原告汉中智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展
书 记 员 陈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