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渊源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87号
申请人: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93643C。
法定代表人:王华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渊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西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010626188。
法定代表人:詹玉成。
申请人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潮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渊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渊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涌潮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渊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涌潮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渊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