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87号之二
原告: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93643C。
法定代表人:王华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渊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西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010626188。
法定代表人:詹玉成。
原告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潮公司)与被告山西渊源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涌潮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涌潮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涌潮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717元,由涌潮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