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财保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93643C。
法定代表人:王华行。
被申请人:应县东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南河种乡北曹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674480944W。
法定代表人:洪文先。
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应县东进陶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苏0282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应县东进陶瓷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8.3万元。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应县东进陶瓷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35元,由江苏涌潮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云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