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辉煌乡村道路维护队

某某与临西县辉煌乡村道路维护队、临西县郭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5民初878号
原告***。
被告临西县辉煌乡村道路维护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西县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临西县辉煌乡村道路维护队、临西县郭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