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卓越安防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前旗卓越安防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前旗卓越安防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前旗毛盖图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5554550769。
法定代表人康玉平,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前旗上海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3417023F。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前旗卓越安防有限责任公司与***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内0623执652号,执行依据(2021)内06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标的60951.36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当事人缴费通知书。
2、2021年07月20日起多次启动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车辆、工商、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的财产。
3、于2021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予以轮候查封。
4、2021年12月04日与申请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5、2021年12月07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文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代 志 勇
审判员 乌云宝力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 金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