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6358号之二
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第C1栋N单元180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897235625。
法定代表人:胡小玲。
委托代理人:廖军,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54901038G。
法定代表人:郭帅。
被告: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八根松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3206092967。
法定代表人:郭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12元,由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