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6358号
申请人: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第C1栋N单元180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897235625。
法定代表人:胡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54901038G。
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八根松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3206092967。
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0430116800000000125)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责任限额为26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4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64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264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陈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