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第C1栋N单元18014房。
法定代表人:胡小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
法定代表人:郭帅。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35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3504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遥
书记员陈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