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6358号之一
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第C1栋N单元180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897235625。
法定代表人:胡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54901038G。
法定代表人:郭帅。
被告: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八根松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3206092967。
法定代表人:郭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玮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