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2361号
原告: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21546178W。
法定代表人:陈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0447921K。
法定代表人:刘叔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鑫,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龚正杰
人民陪审员 魏晓勤
人民陪审员 苏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