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祥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富祥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381民初3482号之一
原告:辽宁富祥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体育街26栋1-2层S5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站前街西关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崴,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富祥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富祥电梯技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维修保养费796,000元,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合同欠款796,0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5880元给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