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1658号
申请人:山东龙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腊山科技产业园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象柱,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
法定代表人:程加兴,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开设的90104060020100054943,0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微路支行开设的1602125019000029360账户,在齐鲁银行济南工业南路支行开设的86611004101421001840账户与在齐鲁银行济南历下分行营业部开设的86611029101421007108账户银行存款共计4000000元。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力电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开设的90104060020100054943,0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微路支行开设的1602125019000029360账户,在齐鲁银行济南工业南路支行开设的86611004101421001840账户与在齐鲁银行济南历下分行营业部开设的86611029101421007108账户银行存款共计4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力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