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4435号
原告:闫永平,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玉,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283527C。
法定代表人:程加兴,总经理。
被告:张会章,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霞、刘甲,均系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永平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会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闫永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永平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王得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