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3组16号(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75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王楼村117号(送达确认地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