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3组16号(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75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王楼村117号(送达确认地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