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437号
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曙光里77号-1。
法定代表人:夏復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霆,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闫继红。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卫生路4号。
负责人:徐建峰。
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9元,减半收取7029.5元,由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辉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