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4民初1101号
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曙光里77号。
法定代表人:夏復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飞,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闫继红,董事长。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民西路92号。
负责人:宋洋,经理。
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4元,减半收取计6837元,由原告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锦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