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281号
申请人: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曙光里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8375014N。
法定代表人:夏復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新盈东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5689077132。
负责人:赵晓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14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七海通光电有限公司交纳。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间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