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冶金北路电视塔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有忠,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东陈庄。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到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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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变更前为“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起诉应向甲方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已经向原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1月1日和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合同均约定可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可向“甲方(上诉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几份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涉及多个合同,双方合同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方向其所在地的河北省**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河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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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迟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