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101号
申请执行人:**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东陈庄。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本院在执行**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47.5259万元,执行费7,029元。本院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2019年8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证券、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五、2019年10月9日前往开发区天山大街与黄河大道交口,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2019年12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王展召
审判员 高利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少林